副教授爬野山殒命 公园被判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2009年年初,华北电力大学周副教授在凤凰岭公园爬山,不幸坠崖殒命(本报去年2月1日曾报道)。事后,死者家属将凤凰岭自然风景公园和公园年票的发行单位中国旅游出版社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3万余元。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山后法庭获悉,法院判决认定周副教授自行爬野山导致死亡,凤凰岭公园和中国旅游出版社均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现场勘验发现,凤凰岭公园在正门口设置了线路游览图和游客须知,警示游客按游览线路游览观光,严禁攀登未开发路段,并沿途设置了导向牌、警示标志和护网,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周副教授系成年人,且文化程度较高,应预见到山地环境非游览线路可能存在的危险,而且失足地点距离正常游览路线较远,说明他自己远离了游览线路放任危险发生,因此公园在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旅游出版社只是年票发行单位,也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中,凤凰岭公园表示出于对周副教授家属的抚慰,自愿支付2万元抚慰金。宣判后,原告已提起上诉。